保监会废除“无责不赔”等三大车险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8-20 22:42:33    加入收藏
保监会废除“无责不赔”等三大车险霸王条款 事故无责车主可及时获赔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通知》中均被取消。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霸王条款被取消,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开闸。

  日前,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盛传已久的车险市场改革正式破冰。

  “高保低赔”被取消

  车主将少掏保费

  在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中,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据此,沈阳某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介绍,如果是按照新规定,一辆原价20万,现值10万元左右的旧车,车主保费将节省过千元。如果再将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车主还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无责不赔”被叫停

  车主将及时得到赔偿

  “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

  针对上述争议问题,《通知》明确了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代位求偿权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

  为了获得准备理赔数据,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目前车险代位求偿试点已在辽宁等地方积极筹备,业内相关人士预计,《通知》下发后,将更快地推进代位求偿在全国的实施。

  免责条款被规范

  保证车主有知情权

  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引起更多纠纷,《通知》还规范了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具体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了保证车主的知情权,《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在商业车险条款中,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体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高保低赔 指车主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无责不赔 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代位求偿 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新华

  车主担心“代位求偿”成本转嫁

  针对保监会此次明确代位求偿权,车主杨先生表示,对车主的确是一种便利,但可能会迫使保险产品价格上涨,增加车主的保险负担。

  新华

  可开发差别化车险 自定费率

  《通知》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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