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溜车 碾死维修人员保险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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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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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维修时,因溜车碾过维修人员,致其死亡。客运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元。然而,当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却被以“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为此,客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事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成为争议焦点。日前,经安溪县法院调解,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保险公司支付客运公司交强险保险理赔金8万元。
【事件】
客车溜车 碾死维修人员
2010年9月4日晚8时许,司机杨某开一辆客车,从安溪驶往厦门。途中,因刹车失灵,他将车行至厦门同安莲花镇澳溪公路边叶某、官女士的补胎店维修。该补胎店门前路面与公路相连,且有一定斜坡,杨某将车挂挡停稳后,拉好手刹,下车又拿一小方块木,堵在车的左前轮后。
维修过程中,官女士用千斤顶顶起客车,发现是刹车卡死,就叫来另一修车师傅。修车师傅让杨某上车松开手刹、并挂空挡,以便检查和处理。处理结束,官女士松开千斤顶时,客车突然溜车,碾过官女士,并横穿公路撞到一棵树后才停止。官女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
是否交通事故
双方各执一词
事后经调解,杨某所在的安溪某客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7万元(50%赔偿责任),并已支付。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共17万元,被对方以“非交通事故”拒绝。
溜车碾死事件,是否是交通事故,形成事件焦点。
客运公司:
事发车辆通行地
属保险责任范围
客运公司认为,事发车辆于2010年8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4日0时起至2011年9月3日24时止。
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过程中,发生了在路边可供车辆通行的地方碾压官女士并致其死亡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金共17万元。
保险公司:
并非在道路上发生
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事发车系在维修店里维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在道路上,且不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维修店并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另外,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且交警部门还应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本案,事发后,案件的承办单位为普通派出所。可见,从公安部门处理的方式来看,本案也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有人员死亡的意外事故。
此外,本案发生在维修过程中,且官女士系车辆的维修人员,因装卸轮胎松开千斤顶时发生意外。显然,车辆不仅在营业性维修场所内发生意外,且意外发生在车辆维修期间。根据相关法规,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责任免险范畴。
【法院】
双方各自让步
保险理赔8万
去年12月27日,客运公司向安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项下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支付客运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6万元。安溪县法院介入调解,明确司机杨某有明显过错行为一事,并认为该起事故虽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从事件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案发地形等综合因素考虑,可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给予客运公司一定的保险理赔。双方当事人最后各自让步,并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客运公司交强险保险理赔金8万元。
【事件】
客车溜车 碾死维修人员
2010年9月4日晚8时许,司机杨某开一辆客车,从安溪驶往厦门。途中,因刹车失灵,他将车行至厦门同安莲花镇澳溪公路边叶某、官女士的补胎店维修。该补胎店门前路面与公路相连,且有一定斜坡,杨某将车挂挡停稳后,拉好手刹,下车又拿一小方块木,堵在车的左前轮后。
维修过程中,官女士用千斤顶顶起客车,发现是刹车卡死,就叫来另一修车师傅。修车师傅让杨某上车松开手刹、并挂空挡,以便检查和处理。处理结束,官女士松开千斤顶时,客车突然溜车,碾过官女士,并横穿公路撞到一棵树后才停止。官女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
是否交通事故
双方各执一词
事后经调解,杨某所在的安溪某客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7万元(50%赔偿责任),并已支付。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共17万元,被对方以“非交通事故”拒绝。
溜车碾死事件,是否是交通事故,形成事件焦点。
客运公司:
事发车辆通行地
属保险责任范围
客运公司认为,事发车辆于2010年8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4日0时起至2011年9月3日24时止。
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过程中,发生了在路边可供车辆通行的地方碾压官女士并致其死亡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金共17万元。
保险公司:
并非在道路上发生
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事发车系在维修店里维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在道路上,且不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维修店并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另外,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且交警部门还应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本案,事发后,案件的承办单位为普通派出所。可见,从公安部门处理的方式来看,本案也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有人员死亡的意外事故。
此外,本案发生在维修过程中,且官女士系车辆的维修人员,因装卸轮胎松开千斤顶时发生意外。显然,车辆不仅在营业性维修场所内发生意外,且意外发生在车辆维修期间。根据相关法规,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责任免险范畴。
【法院】
双方各自让步
保险理赔8万
去年12月27日,客运公司向安溪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项下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支付客运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6万元。安溪县法院介入调解,明确司机杨某有明显过错行为一事,并认为该起事故虽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从事件的发生过程和结果、案发地形等综合因素考虑,可参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给予客运公司一定的保险理赔。双方当事人最后各自让步,并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客运公司交强险保险理赔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