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示范条款给广大车主的保险理赔带来怎样的变化?

 所属分类:  2013-8-24 12:46:16    加入收藏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征求意见截止11月5日),拟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订。

    在今年3月,本报保险周刊连续披露了车损险保额包含购置税,质疑车险涉嫌超额承保的问题。在中保协的车险示范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保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使车主不必再为购置税买保险…… 

    除此之外,示范条款还将给广大车主的保险理赔带来怎样的变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进行了多方采访,以为您详细解读。 

    变化一:购置税不再交保费 

    《每日经济新闻》保险周刊此前曾作出“车损险保额中竟含购置税,险企称是惯例”、“险企释疑‘购置税上保险’车主买账难”等系列报道,质疑车险中的超额承保问题。 

    |案例| 

    部分保险公司此前在其车险条款中称:“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即意味着:新车购置价=裸车价+购置税,车主将为购置税上一份保险。 

    若以购买一辆10万元的车来计算,按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来看,其计税价格为车辆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消费者在购车环节应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8547元[10万元÷(1+17%)×10%],再按照“新车购置价=裸车价格+购置税”的公式计算,这位车主在投保车险的时候,所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就是108547元。保额增加了约8.5%,保费也自然会同比增加。 

    新规解读: 

    中保协的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新车购置价并没有包含购置税,意味着不必为购置税买份保险。中保协产险部一人士也告诉记者,此次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不涉及新车购置税。 

    变化二: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车主对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而在发生全损时,却往往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来进行理赔,这被舆论称为“高保低赔”。 

    |案例| 

    在今年3月份的“旧车‘高投低保’电话车险质疑未解”的报道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购买于2004年的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左右的家用车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大多数险企按新车购置价20.04万元承保。假如按保险公司的折旧公式: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事故时的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0.6%),推算出该车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0.06万元。 

    某险企的杨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称,对于旧车来说,保险公司目前做法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最多赔偿实际价值,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意味着投保人多交了保费。 

    新规解读: 
    
    示范条款规定,机动车投保时按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按实际价值进行承保,意味上述案例中的车将按10.06万元投保,车主将节省约766元。 

    变化三:推出代位追偿 

    |案例| 

    假如A车和B车相撞,交警认定B车全责,A车无责,如果B车不愿意赔偿A车的损失,那么A车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偿。这也是今年2月份被广泛质疑的 “无责不赔”现象,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保协示范条款推出了代位追偿。 

    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新规解读: 

    某险企的刘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车相撞出现一车全责、一车无责的现象比较多。在全责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全责方买了三责险,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全责方没有买保险,那么无责方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导致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他对示范条款的代位追偿表示欢迎。 

    但他同时也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保险公司实行代位追偿的难度很大,主要是因为代位追偿的风险很大,面临很多操作上的难题。 

    对于何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位追偿,中保协内部人士与记者交流时称,代位追偿有很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中保协接下来将会出台代位追偿的具体实施细则。 

    变化四:多项争议条款被删除 
    
    “车被盗了,如果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要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这是现行盗抢险中的一个条款。而在最新的示范条款中,此一条款被删除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比如,“协会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变化五:保费增减未定 

    一方面在示范条款中,车险保障有所增加,另一方面,诸如高保低赔等条款被取消。那么,未来车险保费是增是减呢? 

    中保协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中保协正在测算车险的费率,至于在现有的费率基础上会出现上涨还是下跌,现在还不好说。 

    李滨告诉记者,如果增加的这些责任是免费的话,那没有问题。但保险公司每增加一项责任,可能意味着车主需要增加一定保费。条款将一些本来属于附加险责任的内容加到主险中来,而有的附加险车主可能不愿购买,这样收取保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013年3月15日

太平洋车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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