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付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8-24 20:25:00    加入收藏
 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将其单位一辆京华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自燃险。客车于同年9月在某路段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同方向行驶一骑车人,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一金杯车相撞,两车均受损,金杯车上2人受伤。经当地交通部门裁定,被保险方与骑自行车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金杯车方无责任。
 
  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京华大客车车损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车车损40000元、拖车费1800元,另有金杯车上两人受伤医疗费30000元,损失共计161800元。但是,被保险人提出因骑自行车方确无赔偿能力,无法赔付其应承担的50%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的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的规定,可以对本车车损另外的50%损失进行赔偿,其余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900元及本车另外50%的车损45000元,共计赔款125900元。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保险人,在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中国保监会北京市监管局供稿 

2013年1月9日

爆胎!轮胎和轮箍属于免赔部分
    案例回放:前几天的一个下午,赵先生一家3口去南澳出海游玩,下高速后直接上了通往南澳的小路,当一家人在车上欣赏如诗如画的乡村风光时,突然右前轮爆胎,方向盘随之失去了控制,唐先生赶紧踩刹车。所幸当时车速不是很快,车轻微撞向了路边的树上,人员没有受伤,仅汽车右大灯、右前叶子板和前盖有一些损伤。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后只确认了赔付维修更换大灯、右前叶子板和前盖的费用,对于轮胎以及轮箍的检测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让赵先生疑惑的是,他已经投了“全保”,为何车损险只赔付大灯前盖和叶子板,不赔轮胎和轮箍呢? 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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