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所属分类:  2013-8-25 18:50:18    加入收藏

车险价格起争议,保险车辆难修复”排名榜首。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有些冤。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车险估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通常不会涉及第三方。不过,车辆损失保险有些不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4S店等汽车修理商(汽修商)。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不能超过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因此,汽修商的要价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汽修商要价过高,保险公司依然按高价赔付,则不仅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且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超出正常赔付部分的赔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险人的腰包。车险估价这也是保险公司碰到此类案件为何总是暂时不予赔付的原因。

案例回顾:2009年,车主彭小姐驾驶北京现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己的爱车和一辆宝马车、一辆丰田车不同程度受损,彭小姐负事故全责。在随后的修车保险理赔中,因宝马车的实际修理费和保险公司请评估公司作出的车险估价损失相差达5万元以上,因此双方产生了纠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宝马车的实际维修费用。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诸多有车一族的关注,他们也很想知道,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如何才能既修好自己的爱车,又能顺利获得理赔?

案件分析:除了打官司只能靠协商

开车上路,难免磕磕碰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轻微损失的小事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外,不少事故都会涉及车险估价定损和保险理赔。而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处理方法又会有不少出入,这其中就有不少的学问。

车险专家说: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就确立了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成为合同的主体,双方之间的任何事情都必须相互协商解决。如果抛开主体去找第三者是没有用的。当然,在最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不过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会牵涉许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许多人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

《机动车保险条款》,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是: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进行车险估价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五十条规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机动车的定损理赔,除了打官司只能靠协商解决。

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以上述事故为例,北京现代车主彭小姐应对事故负全责。那么彭小姐应该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由公司车险估价人员对车辆进行定损。没有与保险公司的定损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千万不能自作主张送去修理,包括对宝马车车主提出的修理要求,也必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后才能同意。修理过程中,如有超出定损范围的修理需求,也应事先得到保险公司的许可,并留下文字依据,同时要求修理厂严格按照定损清单进行修理。

在上述事故中,由于是彭小姐负事故全责,因此车辆的所有修理费用都必须由彭小姐先付,然后才能理赔。因此实际修理费用和保险公司定损的一致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得由彭小姐自掏腰包或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相关细节都要心中有数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正常的经营目标。因此,有人把保险公司自己定损、自己理赔比作“一言堂”。某车险估价工作人员说:其实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往少估价就往少估价,这是可以理解的。虽然估价允许有10%的偏差,但像上述事故中估价偏差接近50%,金额达5万多元的理赔纠纷,却还是第一次听到。

所以,虽然有《保险法》等法律作后盾,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但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投保人都不愿意通过打官司来寻求公正。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投保人应对相关的保险细节做到心中有数。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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