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价格起争议,保险车辆难修复”排名榜首。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有些冤。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车险估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通常不会涉及第三方。不过,车辆损失保险有些不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4S店等汽车修理商(汽修商)。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不能超过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因此,汽修商的要价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汽修商要价过高,保险公司依然按高价赔付,则不仅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且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超出正常赔付部分的赔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险人的腰包。车险估价这也是保险公司碰到此类案件为何总是暂时不予赔付的原因。
案例回顾:2009年,车主彭小姐驾驶北京现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己的爱车和一辆宝马车、一辆丰田车不同程度受损,彭小姐负事故全责。在随后的修车保险理赔中,因宝马车的实际修理费和保险公司请评估公司作出的车险估价损失相差达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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