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项基金的来源。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另行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等。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
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损害,各国保险法一般皆分保险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规定投保方与保险人各自应尽之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交强险理赔——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解释:本条是对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保险索赔程序的规定。
一、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主体
本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二、交强险理赔程序
1.赔偿标准;2.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 条交强险理赔程序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条 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解释: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交强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句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或者为受害人。由于受害人不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一般由被保险人首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凭借赔付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证明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