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项基金的来源。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另行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等。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答复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为出险通知时保险人答复义务的规定。
为使保险人得以控制风险,防止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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