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术语大盘点
在车险合同当中,关于车险的术语时常出现。行业术语能便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公认的事实,但维护客户利益才是企业生存发展之道。在签订车险合同时,应该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对必须添加的术语也要向消费者解释清除。尤其是车险的免责条款部分,一定要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对容易产生误解的部分要着重讲解。
最常用到的关于车险的术语有: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标的(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责任(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责任免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公估人(指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等多种。
永安保险车险勘验部张经理提醒,最容易让车险消费者误解的关于车险的术语就是“全险”。顾名思义,“全险”应该就是涵盖车险的所有险种。相信绝大多数的车主都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全险”只是一种保险公司的口头语,而非保险合同中的专用语,也不是专指的一种特定险种。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征收部门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
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车船税按排量分档漫画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