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部分损失 为啥不能全赔?

 所属分类:  2013-9-1 16:30:16    加入收藏
案例:2008年3月,廖先生在某财险公司为其新购置的轿车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共交保费10164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表示一旦车辆出险能全额获赔。今年7月,廖先生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修理费用为9440元。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前去查勘,并当即认可了修理费,但最终只赔给廖先生5394元。后者感到不满,提出为何不是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所承诺的如果车辆出险能全额赔?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在接收廖先生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公司对材料进行复核,发现该车新购置价为70万元,但廖先生在投保车损险时,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40万元,因此,属于不足额投保。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实际修理费9440元?0?0=5394元。至于保险公司人员当时向廖先生承诺若车辆出险全额,应为误导客户,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

  解读: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处理并未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因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车辆受损理赔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全部损毁或被偷盗: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上述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之所以如此规定,乃基于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经济补偿,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对于不足额投保,可视为投保人只是部分转移风险,也可视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发生车辆事故后,损失应当由投保人廖先生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

2013年4月9日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两大类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愈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倾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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