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  2013-9-1 17:39:01    加入收藏

明天,新修订《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消费者今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有关专家表示,新《保险法》的亮点很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看清四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解读:在投保人递交了投保单后,即便还在核保过程中,只要没有约定的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就不存在“保障空窗期”,保险公司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关键点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过去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既不解除合同,也不告知对方,而出险时以此为由拒赔。新法实施后,一份保险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合同。

  关键点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做出明确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算数,受益人仍可以得到理赔。

  关键点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解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013年7月13日

确定车险费率时应遵循的原则
    保险价格理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了保险的商品属性,保险企业在经营作为商品的保险过程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是指以保险商品价格的内在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决定保险商品价格的内在因素是保险商品的价值。保险商品的价值也是保险商品理论的墓础。 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亦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亦称技术费率)的确定,通常是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数量的风险附加费率。 机动车辆保险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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