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爱车出险赔偿起纠纷的案件分析

 所属分类:  2013-9-1 21:18:19    加入收藏
  2007年9月,李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为车辆办了一份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两年。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08年4月28日,李先生将车停在铁西区建设中路某楼楼下,车被楼顶掉下的油毡纸砸中了,车体上产生了严重的砸痕。出险后,李先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不久,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这件事不在理赔范围内,拒绝赔付车辆修理费,无奈下李先生自己承担了修理费17276元。 

  事后,李先生仔细看了投保时签订的合同,上面规定了“在保险期间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导致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对该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这次事故符合合同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有责任赔偿。后来,李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保险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 

  判决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全部汽车修理费。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该保险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物品砸坏,这种情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情形。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追偿问题,按保险条款的规定,李先生有协助追偿的义务,但是在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赔偿款后才产生。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李先生相应的修理费。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理由是:一审判决缺少法定鉴定程序,不予理赔;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追偿费用享有30%免赔率,应依法从赔偿款中扣除。 

  经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三个险种均为不计免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而且李先生交纳了全额保险费,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于追偿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李先生只有协助追偿的义务,而且是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所以,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昨日,记者联系了律师,律师从三方面就此案进行了点评。 

  他分析说,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如果有约定则应该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如果违法或者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就相关理赔事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有明确的约定,事发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无条件进行理赔,公司如果不赔,投保人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杨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方法、金额、期限等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在本案中,李先生在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到了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理赔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追偿问题,杨律师说,“追偿”是指责任方向权利方做出赔偿以后,可以就自己所付出的赔偿部分向第三责任方索要,以弥补自己因赔偿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方即使进行追偿,也是在责任方履行赔偿责任后发生。 

  另外,他还补充说,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还是要积极地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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