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李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为车辆办了一份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两年。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08年4月28日,李先生将车停在铁西区建设中路某楼楼下,车被楼顶掉下的油毡纸砸中了,车体上产生了严重的砸痕。出险后,李先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不久,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这件事不在理赔范围内,拒绝赔付车辆修理费,无奈下李先生自己承担了修理费17276元。 事后,李先生仔细看了投保时签订的合同,上面规定了“在保险期间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导致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对该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这次事故符合合同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有责任赔偿。后来,李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保险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就此事发生纠纷。 判决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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