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又一次成为争论焦点
一切似乎都在意料之中,交强险的口水仗风云再起。6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6家经营交强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交强险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交强险又一次成为争论焦点。
一方面,保险公司继续陈述经营的不易,承保亏损、单均保费下降、案均赔款上升、保单赔付成本上升,言下之意是交强险已经整体亏损,并将很可能继续亏损。
另一方面,一些人士却继续质疑交强险数据的真实性、经营费用的合理性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与审计制度等。似乎这场争议中没有赢家:公司沦为批评的焦点,费率厘定缺乏公信力,行业形象雪上加霜;公众也要为此付出大量的监督成本以及自感遭遇不公的心理成本。
在笔者看来,争议的双方都是交强险不合理制度安排的牺牲品。一方面,交强险要贯彻“不盈不亏”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如果是商业化运作,那么保险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就天经地义,但这与“不盈不亏”原则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如果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不盈不亏”原则,则应该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这样,“不盈不亏”才能得以实现。首先,在费率结构中无利润项。其次,纯保险费不盈不亏。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时,将此差额提存准备金,作为盈亏调节的资金。再次,附加费用不盈不亏。经营交强险的公司由于经营绩效的高低不同,所支出的各项附加费用也就会不同,但全体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总额则维持不盈不亏。最后,保险资金运用所得不盈不亏,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将抵减保险费。
而如果实行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则必须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
但是,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而如此一来,交强险费率厘定的“不盈不亏”原则和商业性公司对利润的诉求之间必然产生冲突。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就是说,在费率厘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能还是保险公司。这种费率厘定程序也给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诉求打开了一扇窗口,但这种本来合理的利润诉求却受制于“不盈不亏”原则,造成保险公司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都面临质疑的两难困境。如果保险公司赚钱了,公众会认为违背了“不盈不亏”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亏钱了,则没有人相信,因为目前的定价机制缺乏公信力,人们不相信保险公司的“一口价”会让自己亏损。这就是中国交强险目前陷入的走不出的死胡同。
从理论上说,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有两条路径:一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这就要求抛弃“不盈不亏”原则,监管部门只规定最低的责任限额和保障范围,让保险公司自由定价和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和规律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社会平均利润趋近于零”;二是实行真正的商业保险代办模式。决定费率及其调整的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自己,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上受管理部门委托的另一个独立的中介人。由他们负责调查研究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以此制定标准费率。保险公司只是代办,享受规定的费用率。如果经营效率高,经营成本低于规定费用率,则形成利润;反之则亏损自负。
从现实条件看,笔者认为交强险更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交强险的“强制性”应该体现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律的规范与强制,而不应该异化为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权威与强势的干预。只要有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的保证,保险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必然同时增进投保人的福利,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