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附加险,是在花冤枉钱吗

 所属分类:  2013-9-1 22:26:49    加入收藏

一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的宝马车被路边山上的落石击中,导致车损人伤。

  车主先后获得了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料到保险公司后来反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巨额保险金。

  6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场官司背后是什么?

  路边落石造车祸

  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十多米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保险公司“退赔”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索赔程序错误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官提醒说,出了事故,索赔时要多长个心眼,防止走错索赔程序。作为普通百姓,对保险理赔相关条款有诸多误区。许多人像张先生,认为“我付了保费,出了险,你保险公司赔我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却不知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其中隐藏诸如酒后驾车“不计免赔”等条款。张先生如果明白地理解保险法中隐藏的“代位求偿权”规定,那么他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先找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再找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补偿。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新车车主花了多少“冤枉钱”

  多数刚刚拿到新驾驶本和新车的新车主,在第一次为车辆投保的时候,都不会计较太多,认为只要能够省力和保障范围大就可以了。但是事实上,这些新车车主在不经意间已经花掉了不少“冤枉钱”,有一些是不能省的,但也有一些是必须要省的。

  盛大车险的保险专家指出,如果车主是新手,那么各种状况出现的概率就比较大,因此不计免赔险是应该考虑在内的。举个例子说,假如车主在倒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需要更换保险杠,如果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那么保险公司会认定,由于车主负全责,则需要支付新保险杠20%的费用,但是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全部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来支付。

  但是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任意索赔。车辆在上一年有无违章理赔的记录,直接关系到下一年的投保优惠系数,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上年的索赔记录给车主予以优惠或加收保费。一般来说,上一年没出险的车主可以获得10%的优惠,而在两年内没出新理赔情况的则可以获得20%的优惠。因此,如果出险后的赔偿数额比较少,还是车主自掏腰包比较划算,这样可以直接省下第二年的部分保费。

  对于“新手”加“新车”这一状况,盛大车险建议,除了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建议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基本险种保齐,而自燃险则可以考虑不保,因为新车发生自燃的概率微乎其微。

  另外,由于汽车保险费的费率是固定的,因而交费多少取决于汽车自身保险金额的高低。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也就是说,车辆价值多少就保多少。不少人会为了节省保险费而不足额投保,如20万元的轿车只保了10万元,那么万一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就不能得到足额赔付。

  除此之外,保险专家还提醒,未正式上牌车辆发生盗窃事故即使购买盗抢险也无法获得理赔。

全车被盗保险不全赔 五大真相揭开保单的秘密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为大家介绍一些小知识。

  找不到肇事者

  绝对免赔率30%

  由于小区车位紧张,张先生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导致车身被划,找不到肇事者。对此,保险公司答应赔偿7成的损失,张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因为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作出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盗,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爆胎引发事故

  轮胎费不赔

  当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会给予理赔,但轮胎损失不作赔付。
车险理赔应避免三误区:投附加险是花冤枉钱

  由于部分车主对车险一知半解,常常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中。对此,盛大车险专家提醒说,要想轻松获赔,车主最好避免以下三大误区。

  误区一:投附加险,是在花冤枉钱

  如果车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车辆出现事故不予赔付,那么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附加条款再投保一份附加险,这样出了事情才可能获得相应赔偿。

  专家提醒:即使投保了附加险,一些车辆损失是否能顺利获得理赔仍有前提条件,例如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自燃可获得赔偿,但因车主操作不当而自燃,则不予赔偿。一样的,车辆泡水后造成发动机进水可理赔,但若车主明知发动机进水还启动汽车,造成的损坏就不在理赔之列;

  误区二: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被保险人“不怕”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在责任认定中,被保险人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车主和行人都有责任。为了快速处理事故,交警调解希望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便接受了。可伤者后来成了脑瘫,医疗费至少40万元,保险公司却只赔偿10万元,余下的30万元让“负全责”的司机傻了眼。

  专家提醒:出事后不要认为保险公司担责,就忽略了责任认定,特别不要对责任“大包大揽”,这样很容易为自己带来后患。

  误区三:我买了保险,你当然要全赔

  消费者往往会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得全赔。事实上,根据保险条例,并非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全额赔偿。据了解,通常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往往只购买强制险和车险主险等,一旦出现全责理赔,保险都要扣除20%的不计免赔率,即只赔80%,其余归投保人承担。投保人要想得到全额赔偿,前提条件只有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

  专家提醒:保险具有不可预知性,要想降低风险,投保可适当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或其他更多险种。

2013年7月9日

交强险为何必须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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