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
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费率浮动是否应该同时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挂钩浮动的比例如何确定?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来自法学界、保险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各抒己见。
“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大势所趋”,其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教授认为,将驾驶人前一年的交通责任事故与其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索赔次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保险法中心陈欣教授认为,与事故和违法行为挂钩的浮动费率非常必要,它与侵权法的目标相一致。但这种浮动并不是保险公司对驾驶人给予的惩罚,而实际上是未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发生了事故的被保险人的“惩罚”。
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则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提出,按肇事行为和违法行为对驾驶人的风险进行测量,是保险定价的一个基本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不存在对驾驶人“双重处罚”的问题。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中国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尽管赞同费率浮动的做法,但均认为目前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应待交强险及其相关立法基础完善之后再推出。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不应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进一步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出险,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草案规定只有10%-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