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周先生2000年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323,作为自家生活用车。为了防范风险,周先生选择购买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额1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额13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5142元,由于周先生有着良好的理赔记录,因此在保险公司给予周先生30%的优惠,即实际保费为3598元。
出险:
8月11日,周先生一早从家出来,下楼发现汽车被撞坏,而且保险杠、雾灯、边上的饰条都坏了。
报案:
无奈之下,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要求周先生到当地的管理机关(如派出所)出事故证明,才能够理赔。周先生所在区的派出所民警跟随周先生查勘了事发现场后为周先生开具了立案回执单。
定损:
第二天,周先生拿着立案回执单来到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定损员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
理赔:
一个星期以后,周先生修完车后拿着修车发票、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派出所开具的立案回执单来到了保险公司报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周先生不理解。因为没有找到肇事者,也就没有找到责任方。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免赔30%,即赔付1155元的70%。
点评
周先生这样的事故在保险公司以往的赔付数据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事故中,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要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免赔,这是在近几年的车险条款中才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