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员将客户的投保保险期限提前了将近一个月,但客户当时并没有买车。后来客户出车祸时,保险期限已过,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日前,市三中院认定代理员搞错了,并判保险公司赔偿客户8000元。
2005年4月至1日,周明(化名)在张强处购买二轮摩托车一辆,并委托张强为其办理保险以及其它证照,并代为交纳各项费用。张强委托保险公司的兼职保险代理员刘刚办理上述事项。刘刚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并收取了120元的保险费,周明与保险公司某营销服务部签订了摩托车综合保险定额保险单。
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5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06年3月6日24时止。2006年3月18日,周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明提出保险理赔,遭到“已过保险期限”为由的拒绝。周明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周明的诉讼请求。
周明认为,他购买摩托车的时间是2005年4月5日,由于刘刚的过错,将他的投保时间填写成2005年3月7日,他不可能没买车就去投保,所以保险合同时间也应为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后上诉至市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