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属分类:  2013-9-4 21:24:42    加入收藏
12月20日下午,四川都江堰国堰宾馆内,一名3岁男孩牛牛被一辆奔驰车撞倒,肇事司机下车察看之后竟然再次启动,倒退着从男孩身上辗过……此事披露之后,各界对肇事司机的谴责如同狂风骤雨,而网友更不吝最“恶毒”语言。

    然而,如果我们在更为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中去搜索,就会发现真正令人绝望的不是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是类似的事情,十几年来竟然在各地一直上演!“撞伤不如撞死”的“箴言”竟成为众多人信奉的规则!当罪恶叫嚣着大行其道,道德沦丧或人性堕落之类的言说已苍白无力,归结为“法规杀人”,同样似是而非。毋宁说,这是制度之恶压抑人性之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这里的制度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者囿于僵化的司法理念而漠视人的尊严,后者精于算计而唯利是图。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处理事故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即使死亡赔偿金一如人们所诟病的那般微不足道,且有“同命不同价”之弊,但如果受损害者能够获得可观的精神抚慰金,就仍可以在侵权方卑鄙的经济利益衡量上,在善的一边加上沉重的砝码。然而,现实却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虽然已获法律文本和实践的承认,但在赔偿标准等方面仍然莫衷一是。相当多的时候,精神抚慰金藉着防止“滥诉”的名义,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下,成为了一种可怜的“施舍”。更令人费解的是,根据2002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了犯罪,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均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而据说,这样做的理由就是防止影响司法效率。具体到该案中,牛牛的父母可能根本没有机会获得精神抚慰赔偿。

    再看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其功能本为实现责任的社会化,增强个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在实践中,却沦为保险公司谋取超额利润的工具。根据中国保监会精心计算的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此之下,又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若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即使幸而获得全部赔偿,5万元(有时仅仅1万元)对于伤残救治只能是杯水车薪。而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强势地位和苛刻条件,真正能获全赔者又属凤毛麟角。与此同时,则另有数据显示,车险这些年来一直占保险公司营业额和利润的至少60%,堪称暴利!区区6万与60%,其中隐藏着的奥妙就是:,一面打着公益的幌子揽入大笔收益,一面又以种种理由推卸应有的责任。保险就这样成为迫使被保险人走向“恶”的帮凶。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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