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四川都江堰国堰宾馆内,一名3岁男孩牛牛被一辆奔驰车撞倒,肇事司机下车察看之后竟然再次启动,倒退着从男孩身上辗过……此事披露之后,各界对肇事司机的谴责如同狂风骤雨,而网友更不吝最“恶毒”语言。
然而,如果我们在更为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中去搜索,就会发现真正令人绝望的不是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是类似的事情,十几年来竟然在各地一直上演!“撞伤不如撞死”的“箴言”竟成为众多人信奉的规则!当罪恶叫嚣着大行其道,道德沦丧或人性堕落之类的言说已苍白无力,归结为“法规杀人”,同样似是而非。毋宁说,这是制度之恶压抑人性之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这里的制度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者囿于僵化的司法理念而漠视人的尊严,后者精于算计而唯利是图。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处理事故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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