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与车贷保证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所属分类:  2013-9-4 23:26:02    加入收藏
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复杂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是也必须注意其适用的条件与限制。

  最大诚信原则与车贷保证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始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是民法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渗透。而其在“诚信”前冠以“最大”一词,表明保险合同对信守诚信的要求比一般合同更高。

  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始于1998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发展迅猛,但是很快就暴露出众多问题,终致2004年3月被保监会正式叫停。从最大诚信原则角度看,投保人缺乏诚信,是导致车贷保证保险陷人困境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广州地区车贷保证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最高的甚至达到400%。投保人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办理贷款、投保手续,包括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二是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证明,夸大自身收入和其他财产数量;三是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汽车买卖关系,有的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四是虚构贷款用途,如有的投保人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有的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等。上述手段可谓形形色色,林林总总,但均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承担的争议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保监会批准的2001年《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称“保险条款”)中也有针对如实告知义务而设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于是在车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就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其中—方(以下称“甲方”)主张保险公司可以因投保人违反《保险法》第17条规定和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而免责;另一方(以下称“乙方”)却有不同的意见,除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理解外,其依据主要还有保险公司与银行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而签订的银保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双方争议主要在于:

  1.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内容问题:

  (1)主体:甲方认为除投保人外,被保险人也是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乙方则认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只能限于投保人。

  (2)关于内容,即如实告知的范围和具体要求。乙方认为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是询问式告知,告知的内容仅限于保险人提出问题的部分,没有询问的无需告知,同时,即便是询问的问题,还要看其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果—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则不能视为应当告知的范围;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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