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雨损车案,车主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北京媒体比较关注的大雨损车案,车主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万元。
今年8月9日天降大雨,郭某驾车行至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不慎驶进积水,致使该车发动机进水无法启动。事发后,郭某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支付了近3万元的修理费。当郭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郭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应诉后辩称,首先,根据保险合同,只有在暴雨的情况下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保险金。因8月9日的降雨并未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此次保险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其次,郭某在投保车辆被淹的情况下,又在水中启动车辆,因此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项损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郭某提出,根据丰台气象站的观测,8月9日的降水量达到18.9毫米,强度达到大雨等级。按照气象部门对降雨强度的划分,降雨分为:“小、中、大”三个等级,并没有暴雨这一概念。此外,在投保车辆进水后,郭某称并未在水中发动汽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日降雨强度是暴雨还是大雨。为此,法院到北京市丰台区气象站进行了调查,丰台气象站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表示气象学暴雨量级标准是:12小时降水达到30.0—69.9毫米,24小时降水达到50.0—99.9毫米。该保险事故发生当天,降雨量级为大雨,但短时间内可能造成低洼地段出现一定深度的积水。此案重新开庭后,双方未对大雨和暴雨的区别进行争执,而是在法院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被告虽认为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存在争议,但同意向原告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000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链接:何为通融赔付通融赔付,就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的进行赔付。1、保户的业务量很大,而且信誉比较好。2、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发展。3、有利于市场竞争,留住客户,维护公司信誉。
对保户而言,一旦知道某一次赔付是通融赔付的话,一定要关注自己的保单,进行必要的修改,因为这次赔付本应是不赔的。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就很可能不会得到赔付了。这样,一方面是自己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使自己的保险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
今年8月9日天降大雨,郭某驾车行至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不慎驶进积水,致使该车发动机进水无法启动。事发后,郭某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支付了近3万元的修理费。当郭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郭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应诉后辩称,首先,根据保险合同,只有在暴雨的情况下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保险金。因8月9日的降雨并未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此次保险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其次,郭某在投保车辆被淹的情况下,又在水中启动车辆,因此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项损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郭某提出,根据丰台气象站的观测,8月9日的降水量达到18.9毫米,强度达到大雨等级。按照气象部门对降雨强度的划分,降雨分为:“小、中、大”三个等级,并没有暴雨这一概念。此外,在投保车辆进水后,郭某称并未在水中发动汽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日降雨强度是暴雨还是大雨。为此,法院到北京市丰台区气象站进行了调查,丰台气象站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表示气象学暴雨量级标准是:12小时降水达到30.0—69.9毫米,24小时降水达到50.0—99.9毫米。该保险事故发生当天,降雨量级为大雨,但短时间内可能造成低洼地段出现一定深度的积水。此案重新开庭后,双方未对大雨和暴雨的区别进行争执,而是在法院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被告虽认为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存在争议,但同意向原告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000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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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户而言,一旦知道某一次赔付是通融赔付的话,一定要关注自己的保单,进行必要的修改,因为这次赔付本应是不赔的。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就很可能不会得到赔付了。这样,一方面是自己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使自己的保险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