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况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过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
1、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作出【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所有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对机动车进行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还要保证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上述应有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人承担的责任与过错相适应首先,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及原因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所有人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机动车行驶中车辆半轴断裂,造成车辆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出借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车辆半轴断裂是车辆自身原因,车辆所有人可以向生厂商、销售商要求赔偿。其次,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租、出借情形下,出租人、出借人通常与使用人签订协议约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如何承担问题,比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客车营运车辆挂靠客运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挂靠人承担全部责任等,这些约定对于协议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些约定不能对抗事故中的第三人。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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