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情况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过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
1、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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