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 到底是赔还是不赔

 所属分类:  2013-9-9 19:55:10    加入收藏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昆明的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将保险机构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二审,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张德坤向事故相对于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机构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德坤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目,为此他将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机构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目》第15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0347元;付出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五华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张德坤的诉请,认为保险机构未尽到明确申明义务,其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目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至于其主张的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0000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予。

  无责不赔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用语,常出现在保险条款中 即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对此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引起更多纠纷,《通知》还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2013年4月5日

买车“行规”一隐瞒新车“伤口”
     消费者在买车、修车过程中,一旦因一些小问题与4S店发生纠纷,往往就会被告知为所谓的“行规”。消费者忍气吞声之余,不免会产生疑问:“啥叫行规?这买车、修车中,到底有哪些“行规”呢?”   “行规”之一隐瞒新车“伤口”   日前,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经济型轿车。提车回家后,却发现该车里程表和时速表都没有随着公里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动。由此,张先生便怀疑,这辆所谓的“新车”,莫非是4S店的试驾车?   对于他的质疑,4S店的销售人员向他保证该车的确是辆新车,并不存在是试驾车的情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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