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9 20:16:47    加入收藏
 2003年8月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与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包某1立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包某将其所有的大客车进行了保险。2004年3月9日,包某雇用黄某驾驶该大客车从事长途客运,当车行至316国道1717KM+850M处时,将一3岁幼童丁某某碾死。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一审判决,包某负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幼童之父的损失费共计669275.5元(已赔付后剩余33-11775.5元),黄某和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照最高法院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包某人民币669,275.5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包某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受害人承担人身赔偿责任,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某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包某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故包某主张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由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包某已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向第三人作了赔偿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可由保险公司合理分担。某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包某人民币43,752.75元。

  保险公司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

  ①、医疗费:

  ①住院收据----原件

  ②诊断书-----原件

  ③住院总费用清单-----到所住医院医药部门打印,并加盖部门业务章

  报销比例:总的个人承担15%,保险公司承担85%,其中甲类药:报销100%、乙类药:报销98%、丙类药和原发病用药不予报销;

  ②、误工费:

  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的内容包括:误工原因、误工时间、是否停发工资,停发工资金额)

  所在单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况说明;并提供您在护理前3个月的工资条,在情况说明上和工资条上都盖上您单位的财务章;如果您的工资超过纳税标准的,要提供纳税证明(到税务局开具);

  误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③、护理费:

  护理人员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证明的内容包括:误工原因、误工时间、是否停发工资,停发工资金额)

  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您的收入情况说明;并提供您在护理前3个月的工资条,在情况说明上和工资条上都盖上您单位的财务章;如果您的工资超过纳税标准的,要提供纳税证明(到税务局开具);

  护理人员不能证明收入情况的,根据护理级别,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一样;

  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④、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根据住院天数支付;

  ⑤、交通费:

  根据却有必要,需要转院、复诊等坐车、打的支出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且合理部分为准,如果没有票据,根据住院天数支付;

  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限额11万内支付,超出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支付,具体核算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方法为准;

  ⑦、精神损害赔偿费:

  经保险公司核算后,未获得赔偿部分,由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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