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与汽车相撞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20:18:30    加入收藏
 2008年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相撞,至刘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未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相关险,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国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也就是说未投强制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的是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王某未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且无过错,该责任应由刘某自负,与王某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王某虽无责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和其他险种,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的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固定基准保费制,是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由于其实行固定费率制度,故存在宝马夏利缴纳同样保费的情况。

  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7个档次: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如果发生相关事故,则在最高赔偿限额以内进行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指的其实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车辆以外事故情况下受保险车辆里的人员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通俗的说话就是,除去保险人、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车险专家介绍,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当中属第三者责任保险最为重要。因为汽车撞坏了可以修,但是如果开车撞伤了人,而且对其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的话,那赔偿给对方的数额足以摧毁一个普通家庭。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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