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可按车龄长短选择险种

 所属分类:  2013-9-9 20:45:33    加入收藏
 1997年6月3日,张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联合寿险”,保险期限自1997年6月3日至终身。1998年5月25日,张华又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上述险种的“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保险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4日至1999年6月,并约定期满可以续保。

  1999年6月,张华在缴费时认为,保险公司变更了该附加险的收费标准,在附加险的续保问题上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张华认为《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是“联合寿险”的特定附加险,属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附加险期限为一年,到1999年6月该附加险因期终止,双方就该附加险的权利义务即行消失,张华要继续投保,就必须接受保险公司就该险种新的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不成。张华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合寿险”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1998年5月签订的“联合寿险”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不同意以原条件与张华续签该保险合同与法无悖。张华要求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缺乏依据。

  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第二条约定:“……到期可以续保”,原告张华理解为续保时享受原合同约定。因此当原告发现被告保险公司改变了保险费率,便认为是被告擅自变更了合同。被告则认为虽然原合同约定可以续保,但在续保时可以对合同做修改。且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条款,都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不存在擅自变更合同。因此本案要讨论的焦点在于,对于“期满可续保”的理解。

  原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可对原合同条件做适当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续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对原有客户和业务的保留能力。

  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汽车保险续保注意事项:

  直接找保险公司续保

  此前,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大幅提高车险代理渠道费率,甚至一度提高到20%、30%左右,因此,许多车主倾向于通过中介投保。而随着去年监管部门加大车险中介市场整顿,车险中介给予车主的折扣也大大减少。

  因此,还是提倡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或通过电销方式提请续保,避免不良中介的误导,或车辆出险后在黑心中介处遭扩大损失或二次事故;而电销则可节约时间成本,同时可比其它渠道投保费率优惠15%。

  在续保时最好向保险公司查询自己车辆出险情况,避免中介机构隐瞒车主,通过二次事故骗赔。

  多次出险保费或上浮

  车辆有出险记录时续保有2种情况,一种是交强险续保,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已形成数据共享平台,因此不可以避免保费上浮;另一种情况是商业保险续保,有可能转投其它公司保费不会上浮,但从诚信原则考虑,车主须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上一年度如果未出险,车主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保费优惠,出险次数较多保费可能上浮。如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保费将上浮10%。

  按车龄长短选择险种

  对于新车车主来说,首次投保往往由4S店全权代理,车主对车险险种缺乏了解。在此提醒车主,买车险应考虑保障和经济两方面,考虑到新车品相较好,受损几率相对较高,对车龄1年的新车来说,建议尽量选择保障较全面的主险和附加险,至少应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划痕险,并最好按车辆购买价格足额投保。而在车龄较长的情况下,投保时建议倾向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

2013年4月25日

要增强车险制度和操作的透明度
    要增强制度和操作的透明度。保险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普通客户很难深入了解,保险公司应在条款通俗化、投保说明义务、服务承诺、理赔流程等方面,增加操作透明度,使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消除误解和争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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