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受损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所属分类:  2013-9-11 11:59:08    加入收藏
 “全保”这个词对绝大多数的司机都不会陌生,相当一部分的私家车主都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全保”。但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全保”都保些什么呢?今天下午,尹小姐的伊兰特车后窗受损,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却不肯赔付。

   汽车受损保险公司无法赔偿

   今天下午,尹小姐的伊兰特停放在海口民声西路昌炜玉园旁的一家休闲会馆前,不知后车窗在何时被高空的坠物砸裂,整块玻璃都布满细密的裂纹。她随即拨打了中国平安(38.16,0.75,2.00%)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当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看了一眼车,就称这种情况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不予赔付。

   尹小姐对此不解。她说,三年前自己买了这辆伊兰特,由朋友介绍在平安保险公司为这辆车购买了保险。因为自己对保险业的那些术语并不懂,只听朋友说过新车最好买“全保”,于是便要求保险销售人员给这辆车投上“全保”。

   当时平安保险的符先生向其推荐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三个险种。而尹小姐以为买了这三种保险就相当于买了“全保”,再没有留意其它的险种。

   三年来,尹小姐一共支付了一万多元的保险费,但车和人一直平安无事,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今天是第一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竟是这样的一个结果。

   保险公司称没买玻璃破碎险

   平安保险的符先生向尹小姐作出了解释。他称,当初尹小姐想省钱,他替客户考虑就为其选择了最重要的三个险种,玻璃单独破碎险并没有购买。而今天尹小姐的车是停放在路边时车窗玻璃被击裂的,并非发生在交通事故中,这就应该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范围,而不是车辆损失险,因此无法为其赔付。

   对于尹小姐所说的她的车买了“全保”,符先生不承认有这回事。他称,他理解的“全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许多险种,它的含义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险种,与车主们的理解相差很大。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最好的应对办法就是货比三家。现在保险业的竞争很激烈,各个保险公司的费率大多也不相同。大家不妨多走几家看看,根据各个保险公司不同的推荐方案,来为您的车量体裁衣,选择最合适的险种。此外,还要问清楚每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索赔手续,做到心中有数。

      案情

   1999年3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货运公司司机郑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张某受伤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司机郑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张某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一半。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司机郑某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郑某驾车造成的,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的伤情及此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可以按50%赔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全数赔付。理由是在这起事故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行人张某的受伤是由其造成的,郑某对此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郑某的赔偿金额全数赔付保险金。

   二、这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1、在此案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章第1节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6条“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机动车辆条款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结论

   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其中也就包括上述“无责有关”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类似的第三者伤害赔偿应予以赔付。

201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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