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 “福利”要废除
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文新的儿子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此案一出,舆论哗然。官员公车私用已是错,私用公车发生事故还要单位赔偿损失,更是完全背离了普通公众所能理解的社会公正。即便真如报道中所说,张文新是“借用”单位的公车,赔偿也应首先指向借用人。因为在这个借用关系中,是借用人损毁了借来的车辆。不能交还借用物,赔偿就应是必然的。
当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一定条件下也确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连带赔偿,往往又与追偿捆绑在一块。张鑫、李国荣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以张文新的死为索赔事由,而是要索赔“李冬梅(张鑫之母,李国荣之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张鑫、李国荣的确可以将车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列为被告。但司机张文新仍是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张文新已在事故中遇难,依法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冬梅也属车辆受益者,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这个案子的最终落点,其实就是由张鑫、李国荣自己赔给自己。
车主的连带责任以“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为前提,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在同意将公车“借”给其工作人员用作私人事务时,确有过错。但这种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过错并不必然是“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于报道语焉不详,还无法具体分析。退一步说,就算车主的连带责任成立,车主仍可向责任人(借用人)主张追偿权,这还得追偿到张文新的遗产继承人身上。
在这宗官司之外,更值得反思的,还是公车管理制度。从报道中看,不得不说,公车私用已经成为一些官员的特殊福利。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就认为,“在张文新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到东川区处理为岳母迁坟事宜,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
假公济私成了“常情”,涉案单位对公车私用没有任何的反省。这一细节让我们窥见了公车改革的真正阻碍之所在。如果公车改革的指向,是取消某些官员可以公车私用的福利,一些官员们自然兴趣索然。这更凸显出改革的必要和紧迫。
尽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概括来说,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可能不存在过错,一审输得有点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