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融街首批引入35家民间融资机构、金融集团分支机构
“相对于传统的贷款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成本更低、保障更高,是扩展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门槛的有效方式。”人保财险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保证保险是个人以及中小企业降低获批银行贷款准入条件的有效手段。以贷款保证保险为例,私营企业主希望获得银行小额贷款时,往往资质信用等级普遍较低,而购买这份保险相当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信用保证,一旦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拖欠款项,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将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合同责任承担赔偿。
对于个人小额贷款来说,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非常具备实用性,在发生意外身故、伤残和烧伤时能够获得赔付。不过,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被列为第一受益人,在偿付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外,剩余的部分可以由合同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继承或获得。
相关事例:
2006年8月,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43万余元。倪某的母亲和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403051.8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倪某坠楼并非意外伤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发意识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由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涉案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主张权利。对此,银行方面则认为保险公司对倪某死亡原因的推断缺乏证据,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在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中已作约定。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是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基于被保险人倪某死亡,其继承人继受了倪某在保险合同项下请求赔偿的权利而自愿参加诉讼,并认同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交涉的行为及诉讼金额,明确请求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故原审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被保险人倪某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虽提供了两份警方询问笔录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但两位被询问对象与事件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对事发当时情形的陈述存在出入,故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主张。据此,维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