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二代”的安全亟须关注

 所属分类:  2013-9-12 10:39:14    加入收藏
 购买新车后的第5日,虽然未办理车辆登记和悬挂号牌,周某还是按捺不住欣喜开车上路了,可不幸肇事,人、车均有损伤。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对损失照单全收?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免责,应赔偿周某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余元。 

    2010年8月23日,周某在北京标龙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标致家庭轿车一辆,并通过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 

    当年8月28日,周某驾车与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周某、姚某及行人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全责。周某称,他为此事损失20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6万余元。周某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为其剩余的14万余元损失“买单”。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周某投保的车辆没有悬挂任何号牌,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出示了签字的保险单,在背面附有的相关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没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并称已就该条款对周某进行了提示。但周某申请了购车时的汽车销售顾问出庭。该证人的证言显示,当时并未对周某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明他在向周某销售保险时自己都不太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更谈不上进行提示。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周某不积极办理车辆登记、无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审理,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此义务,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因保险条款的专业性非常强,普通人往往难以理解,而其中的免责条款与被保险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是保险人诚信经营的必然要求。但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往往简化投保手续,对保险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够重视,只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事后由保险业务员在投保单上伪造投保人签名,或者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而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商二代”的安全亟须关注

    昨日,在机电城采访时发现,不少儿童在商户内独自玩耍,一旁没有小伙伴,更没有大人监管。还发现,在机电城内的主干道上虽然有减速带,但是缺乏必要的交通警示标识。

    东西湖小姜奥事件与去年10月13日发生的佛山“小悦悦”事件有诸多相似之处:

    相似点一:均事发大型商贸区域。小悦悦事件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压。

    相似点二:事发时,孩子身边均无家长监管。监控录像显示,事件发生时,小悦悦独自一人走在五金城内的道路上;小姜奥出事时,家长也不在场。

    相似点三:均为外来商户。小悦悦的父母为山东人,在五金城做生意;小姜奥的父母为汉川人,在机电城做米粉生意。

    据了解,像现代五金机电城这样的大型商贸城在武汉还有许多。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不少商户由于忙于经营生意,疏忽了对年幼孩子的监管。其实,生意再忙,对孩子的关爱还是最为重要的。

    机电城的商户们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并消除安全隐患,不要让“小悦悦事件”重演。

2013年3月24日

事故发生,车主应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保险人
    小林在环岛路人行道上开车撞翻了某酒店的一辆餐车。交警认定小林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由于肇事车辆属于某汽车公司,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赔时,双方却发生了争执,酒店说餐车里的餐具都摔坏了,小林则说只有部分摔坏。随后,酒店将小林及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7544元。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小林说,事后,他们要去酒店查验损失的物品数量和种类,但酒店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货物的损失情况,而酒店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行出具的,不符合真实情况。 但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作为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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