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多项建议获采纳 费率浮动方案
记者从调整后的《浮动方案》中注意到,与2010年11月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浮动方案》采纳了技术上可行、且具有一定社会示范意义的建议,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多的浮动幅度,如将“上年发生6-10次赔款”系数值从2修订1.8,将“上年发生10次以上赔款”系数值从3修订为2。
而对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则明确了在方案实施首年,不追溯以往交通违法记录,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浮动系数。同时,还对挂钩车险的七类交通违法行为再次进行了明确,包括驾驶机动车逆行、倒退行驶的,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超速50%以上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
此外,新公告还对费率浮动系数的计算公式进行分类表述,对于商业险个人车辆而言,机动车损险的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车型系数C(1+交通违法系数D),其它险别的费率浮动系数=赔款记录系数A险别系数B(1+交通违法系数D)。
据悉,本次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预期将有80%的车辆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折扣,大部分车主从中受益。而对于这次没有采纳的意见,我市保险行业将逐步积累数据,待条件成熟后分步采纳。
从明年1月份开始,我市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将实施新标准,深圳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出自行定价的“个性化”新车险。此举意味着从明年开始,我市广大车主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车险优惠,而且选择也更多了。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获悉,深圳商业车险市场上述新变化,将能使我市近80%车主受惠,有关测算显示,我市车险整体费率有望下降3%左右。
明年车主选择将更多
据了解,上月初开始的《深圳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以下简称《浮动方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活动已结束。根据最新统计显示,86.81%公众认为该方案较合理,84.46%与84.12%分别认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与赔款记录挂钩、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挂钩合理。
根据深圳作为全国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推进进度,明年1月份起,深圳辖区内经营商业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均可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市场细分因素,开发有针对性的深圳市场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或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以满足多样化的保险市场需求,新车险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获批后即可投入市场。
也就是说,明年我市广大车主在选择投保车险时,与现在只能局限在A、B、C三款车险中选择相比,将有望得到更多元化的车险产品进行挑选,并享受更个性化的保障与服务,以及更客观与合理的车险定价。
整体保费下降3%左右
市场人士表示,此次深圳的新《浮动方案》是对现行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了优化,将保费与赔款记录系数挂钩后,将能有效地改善保费在不同客户间负担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的标准,更加公平合理的对待保险客户。
对此,深圳市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别抽取了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保费和赔付数据先后进行了多次测算。测算的结果显示,新方案的实行,将会使我市车险整体保费下降3%左右,而可以享受费率浮动优惠的车主人群占比接近80%。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将会使行业的整体赔付率下降至2%至3%左右。
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人表示,该方案经过修改后,将会在明年1月中旬与我市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同步启动。目前,该信息平台已完成软件系统开发、系统技术接口改造等工作,我市各财险分公司与该平台测试联调工作也已完成。
同时,行业还对各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历史数据进行了清理,以确保理赔记录真实准确,防止因数据提取错误,单独列支查勘费等不真实理赔记录造成的赔款系数计算不准确而引起被保险人投诉现象。此外,市公安交警部门也将于近期内将我市车辆基本信息,违章违法信息、事故信息等数据交换至保险业。
市民多项建议获采纳
在此次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及相关专家对新《浮动方案》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费率浮动与理赔次数挂钩是否合理,费率浮动系数上浮与下浮的比例是否均衡,而浮动比例过高后是否会抑制投保需求,形成多次出险客户“裸奔”,从而弱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二是费率浮动与理赔次数挂钩是否还应考虑理赔金额因素;三是费率浮动与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挂钩是否合理;四是费率浮动不仅要考虑从车因素,是否还应考虑从人因素;五是这次费率改革会不会引起市场价格竞争加剧,是否会造成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六是费率浮动方案是否会引起保费涨价,电销业务是否纳入该方案。
市保险同业公会表示,行业已召集行业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研究,并将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的浮动方案,深圳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主选用,并自行完成报批程序。
据透露,新方案调整过程中,多项市民建议将会被考虑吸收接纳,如增加与理赔金额因素挂钩;为避免客户因换购新车造成多交保费,考虑根据投保人申请,按照上年未发生赔款的系数给予优惠;评估上年未投保商业险的车辆(新车除外)首次投保费率因子能否有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案,避免脱保商业险的优质客户投保需求受到抑制或转往外地投保;与交警部门积极协商,对引入交通违法因子后整体保险费的增加幅度进行测算并向社会公布;适当调整个别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比例,减少因保费过高而引起客户不投保商业险的问题,以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