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过期的处理方法
杜鹤读者:厂里在你被羁押期间开除你的做法欠妥。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包括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判刑的、被法院定罪而免处刑罚的,而不包括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形。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厂里可与你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案件未下最终结论之前就开除劳动者。鉴于你要求回厂里继续上班,故建议你与厂方协商,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被拒绝,可申请劳动仲裁。至于被拘留期间的工资损失可否要求国家赔偿,这要看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是否违法。如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赔偿。 出借车交强险过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我有一辆轿车,不久前,借给好朋友厉某使用,不料厉某在驾车途中将人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厉某负全责,同时发现我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由于我的车平时不是很常用,所以出借时不知道交强险已过期。请问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杜新民
杜新民读者:对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就已投保交强险而言的。由于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因此,如果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经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你的车辆的交强险已经过期没有续保,对此,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的部分,应由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你来赔偿。如果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则由借用人厉某负责赔偿。 直销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视情而定
编辑同志:去年2月份,我与某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3年。合同约定:我代表该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该公司产品,我的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我提货时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请问我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读者:舒珏
舒珏读者: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后,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至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看是否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的关系显然符合(1)和(3)的标准,但直销人员一般并不受直销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劳动管理,如何推销、如何招揽客户,只要不违法,都是完全独立自主进行的。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如果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之间具有从属、管理关系,且在有底薪的前提下按营销业绩提取报酬,那么,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3月27日
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