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烫伤男婴得到北京车辆保险公司赔偿

 所属分类:  2013-9-13 18:45:19    加入收藏
 母经营早点摊私自拉电线煮豆浆,没想途径此地的车辆刮到悬于道路上方的电线,豆浆机被刮倒,将一旁的3个月大的男婴小涛烫伤。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12万元,车辆的所有人公司赔偿13万余元。

  2010年5月,小涛的父母在朝阳区一新村内经营早点生意。那天陈某驾车驶过,绑在车辆上的货物与悬挂在道路上方的电线相互接触,电线被刮,导致电线一端连接的豆浆机倒地。林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儿子小涛被豆浆机内的液体烫伤。事故发生后,男婴随即被送至附近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为“烫伤浅Ⅱ°35%,深Ⅱ°8%,头面颈、躯干、四肢”,住院37天。该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小涛的代理人表示,经抢救,虽然挽救了小涛的生命,但是给小涛及其监护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车辆的所有人、司机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9572元。

  陈某不同意小涛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小涛父母是占用公共道路经营早点,且私自拉设的电线离路面的高度不够,又横穿马路。此外,当地新村规定不允许早上九点后卖早点,可事发时已是早上九点四十分,小涛家还在经营早点。故其认为对于小涛所受伤,其监护人存在过错。

  同时,车辆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均不同意小涛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表示,本案造成第三方伤害的是车辆上装载的货物,而非车辆本身,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学的近因原则。案件审理中,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涛全身烫伤致大面积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陈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致,同时因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是车辆所属公司的雇员,所以对于小涛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车辆所属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肇事车辆刮到得电线是小涛的父母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进行拉设的,该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小涛的父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对车辆所属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情减轻。

  同时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于肇事车的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该事故是车载货物造成他人伤害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涛伤残类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万元;判决车辆所属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37614.44元。为车辆投保险是因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而李先生的车辆在撞到树上起火焚毁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李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4.3万元。

  李先生向法院诉称:今年3月份,原告驾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一辆轿车外出,行至房山区京周路时,车辆在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右侧尾部与路侧一颗大树相撞后车辆失控,前部又与路侧另一颗大树相撞,车辆随即起火并被烧毁。该起事故经过当地交通队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人拒不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4.3万元,原告车辆因意外事故发生焚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告应予以赔付。被告所辩称的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据支持,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损失4.3万元。

2013年8月24日

车险为啥要有“特别约定”?
    近日,两宗关于车辆保险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纠纷之一:深圳的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认为,一是7种保...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