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等必须保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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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3 18:49:34   
加入收藏千华网讯(记者张丽娟)保险单的有效期刚刚过了三天,一名摩托车司机便将一位行人撞成了脾脏摘除,而做这个手术需要10万元,司机这个后悔呀!保险一年了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保险单刚刚过期,就遇上车祸。昨天,记者从鞍山交警部门了解到,像这名司机遇到的问题,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事故处理中经常会碰到。
近日,交警铁东大队民警遇到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男子李明(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慎将一名行人撞倒。到医院检查发现,被撞的行人脾脏受伤,需要摘除,手术费需要10万元。事故处理民警让李明出示保险单据,李明刚开始还挺信心十足的,可拿出保险单据,一看上面的保险日期时,李明傻眼了——保险单过期3天。
事故处理民警说,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都是从某个投保日的零时开始到一年后保单到期日的零时截止。别说过期三天,就是过了保单到期日的零时,保单都失效。民警在处理事故时,经常会遇到像李明这样的“马大哈”。有的司机保单就过了几个小时,偏偏发生交通肇事了,令人遗憾。
为此,民警提醒有车一族,一定要重视车辆保险的续保工作,千万别疏忽大意,否则吃亏的是司机或投保人。另外,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对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肇事者,按照规定给予交强险两倍金额的处罚。
戴先生将没有续保交强险的车借给朋友,发生事故后被伤者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戴先生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6月29日凌晨4时,在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路口,丁某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女士被送往民航总医院,住院治疗47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某和车主戴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庭上,丁某说车是跟戴先生借来的,但此次事故跟他没有关系,事发后自己已经垫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事发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丁某赔偿邓女士医疗费等9.6万余元,但是戴先生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戴先生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一方面会影响到事故中受害人的受偿,另一方面会影响到车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其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9.6万余元均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如果丁某不肯赔偿,戴先生需全额赔偿邓女士。若丁某赔偿部分,戴先生需赔偿剩余部分。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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