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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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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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以不说
投保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只顾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户在投保前患了重大疾病,投保时工作人员又没问,结果病情发作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隐瞒了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白白交了大量的保费。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再这样做就行不通了。
从投保角度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修改后的《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业内人士注意到,新《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市民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即使市民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老司机可享受保险救援服务
在传统的购买观念中,车险仅仅被作为一种产品,投保人买的是一个叫做“以防万一”。然而,由于许多投保人是“老司机”,出险的机率很小,年年都往保险公司白送保险费。一位车险业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车险业客户服务仅仅注重对出险客户的理赔,往往忽视了那些一年或者几年不出险的优质客户。这就形成了“经常出险的客户享受优质服务,不出险的客户享受不到服务”的怪现象。同时,这就会让部分车主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理。
针对这种情况,一位多年经营车险业务的销售经理表示:“其实,增值...
查看全文>> 校车普遍
保额不高
在沈阳一些二手物品转让的网站上,记者看到,近期多见转让校车的信息。“全新海狮高顶14座新校车转让8.2万”“51个座校车急卖,车刚上完保险,手续齐全,14.5万转让”。与51座校车车主取得联系后,得知信息挂出后不久,就已经完成转让,而其车保险保费总额1.3万元左右,每个座位保险仅为三四十元。
不仅保险保障不充足,而且超载等问题还可能影响事后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举例说明,比如一辆核定座位10人的车辆,按每人2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却载了15个人,万一不幸出事故,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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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再曝“车险理赔难”专家称保险公司涉嫌侵权 新车购买了足额车险,出车祸后保险公司竟然拒赔车主损失,拒赔的理由就是没有上正式牌照。继曝光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问题后,昨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微博)》再次炮轰车险理赔难,“卖保险时,保险公司声称没有车牌也能赔偿,出现事故时却拒绝赔偿。”专家指出,这种做法涉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新车没上牌竟然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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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上海地铁十号线追尾事故原因目前还在调查中,但沪上各险企已积极行动,迅速启动上海地铁追尾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开展相应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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