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后,买了二手车车辆保险是否要过户

 所属分类:  2013-9-14 21:06:15    加入收藏
 李师傅最近刚买了辆二手车,在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喜滋滋地把车开到家后,老李却发了愁:车辆的行驶证上的名字是换过来了,可保险单上还是原车主的名字,要是出了险,能理赔吗?周边朋友问了一圈,却是各有各的说法。有人说,新《保险法》实施后,反正不过户也能赔,省得麻烦;有人说,还是过户比较放心点。

   带着李师傅的疑问,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10月1日后实行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照此理解也就是说,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需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责任。

   那么什么样情况算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记者昨日走访了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了解,一家公司理赔中心经理给记者举了个常见的例子,比如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于其他用途,其保险费率不同外,同时随着使用性质不同,造成危险程度的增加。一般说来,转让后保险费率没有变化的,不应该算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为费率的高低已经考虑了风险程度的高低,但因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如果发生纠纷还是以司法机关的裁定为准。

   保险业内专家表示,买了二手车后,如果不能确定自己买车之后算不算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车主首先应打个电话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以履行告知义务,最保险的办法还是去趟保险公司告知变更情况,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这样万一以后有纠纷,也有了可靠的证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见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马某生前患有癫痫病,如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询问内容而投保人选择了否,则构成了保险法中规定的不如实告知情形。事实上,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人身保险的拒赔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能够按照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的告知,以至于造成出险后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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