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制度仍未完善
“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据悉,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
此次,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新条款的出台一扫车辆保险中的不平等条款,将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采访中,一位4S店的保险业务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保监会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但是,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
“不断推进商业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副总经理颜景辉说。
制度仍未完善
“新规的意义在于,监管机关公开承认了‘无责不赔’条款的错误,有人形象地说:这是全国车主的一个大红包。现在的最大问题是,‘无责不赔’还没有从合同条款上被删除,霸王条款至今仍是‘白纸黑字’。”张宏雷表示,目前的保险市场,无论寿险、财险还是车险,各保险公司采取的战略和战术均是“能拒赔一定拒赔,无法拒赔就少赔,无法少赔就迟迟不赔”。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保险行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现在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各保险公司都在努力寻找延伸保险服务的方法。延伸保险服务,最终还是要靠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来实现。
“即使条款规定无责情况下可赔可不赔,但从服务消费者的立场来看,也应该替消费者着想。”庹国柱教授告诉《法人》记者,不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取得代位追偿权之后,往往面临几种可能的后果:一是全部追回;二是部分追回;三是完全追不回。如果出现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的成本就会上升。现在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后,保险公司在下一步就要考虑追偿不回的风险有多大,从而重新考量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以便把这部分成本分散。
“中国保险公司对合同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漠视,源于唯利是图和监管失效。”张宏雷认为,一直以来,正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无有效审查和监督,导致“无责不赔”这种突破法律底线的阴损条款横行霸道多年。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条被简称为“代位追偿”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理赔成本支出,并未完善执行。
“根据我的观察,‘代位追偿’目前停留在《保险法》和保监会的应景文件中。”张宏雷毫不客气的指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重建,仍然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