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尚未确定

 所属分类:  2013-9-8 18:15:23    加入收藏

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会使机动车保费支出上涨。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29日透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的保险费率将高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尚未确定,预计限额并不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以前所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说:“名字变了,内容没有变。”对《条例》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认为后一种名称过于专业,普通人觉得晦涩难懂,而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加通俗也不违反法律的本意。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解释保费支出上涨的四个原因:强制险为无过错赔偿;强制险除外责任少;赔偿标准提高;保险公司要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要从保费中提取。

  以往机动车三者险是过错式赔偿,《条例》确定了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目前市场上的机动车三者险都有不同程度的除外责任,“今后强制险的除外责任非常少”,董波说。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也是保费上涨的因素之一。

  依照《条例》,如果驾驶人醉酒或被保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要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再者,尽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几方面的资金来源,但目前主要还是从保费中提取。这也将导致费率上涨。

  《条例》规定强制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条款,但全国各地的费率会有不同。董波解释说,这是因为各地地理条件和路况有差异,车辆出现损失率有所不同。另外,强制险采取保险公司制定费率的方式,虽然要求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各公司在经营时间和管理水平上有所不同,成本有差异,因此各公司的费率也会有不同。

  董波表示,强制险责任限额并不高,只是“基本的,类似于社会保障”,而且要考虑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7月1日后,保监会仍希望广大车主在投保强制险的同时投保商业机动车三者险,以弥补保障的不足。

  行人“碰瓷”的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杨华柏解释说,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了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保监会提醒,车主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强制险,如果不投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费2倍的罚款。被保险机动车上必须放置保险标志,否则将被扣车,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条例》从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投保车险,只能选择商业机动车三者险。在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继续有效,但司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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