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自身独立的特点
今年11月初,家住巨野的陈女士买了一款奇瑞轿车,可是刚上完牌照没几天,就有人打电话通知她退税,而且这样的电话她几天内连续接到四、五个,并且还是不同的人打来的。
据陈女士介绍,她接到第一个关于退税的电话是一位外地口音的女士用固定电话打来的,在电话里对方告诉陈女士,她前几天交的汽车购置税因为国家新政策的原因要退还给她3%,并且说出了陈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车牌号等信息,陈女士信以为真,便将她的一个银行账号告诉对方。这时,对方又告诉陈女士需要她到自动取款机上确认以后才能收到退款,并声称按照她说的方法进行操作,流程非常简单。随后,陈女士准备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
陈女士出门后,经过再三考虑仍觉得不放心,便到巨野县国家税务局服务大厅咨询。结果,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最近很多市民来询问此类问题,而国税局目前并无此项退税通知,提醒她不要上当受骗。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陈女士暗自庆幸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自动取款机的操作,否则,自己的钱就被骗走了。
陈女士说,接下来几天她接到好几个电话都是关于退购置税的。“我才给新车上好牌照,就有人给我打电话说退税的事,而且还能把我的个人详细信息说出来,稍不注意就会上当受骗,而这些人是怎么得到我的信息的?”陈女士非常不解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车辆购置税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取消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点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首先,由于税与费之间的本质区别,以费改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实现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其次,“费改税”改革,不但能规范政府行为,遏制乱收费,同时对正确处理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车辆购置税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能更好地体现两条原则: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第二,纳税能力原则。即高收入者多负税,低收入者少负税,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费能力的人要多负税。
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
首先,车辆购置税对同一课税对象的应税车辆不论来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具有同一应税车辆税负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的税收负担,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其次,车辆购置税在车辆上牌使用时征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点,它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击走私、惩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对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含关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对进口应税车辆征收较高的税收,以限制其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