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条例》与《保险法》存在冲突

 所属分类:安邦车险   2013-9-15 18:45:16    加入收藏
“听说通过安邦保险买保险还有价值几千元的赠品,为什么我们原来通过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从来没有赠品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这一问题。记者了解到,安邦保险的确在高调宣传投保多个险种有礼物相赠。保险专业律师、保险业内专家认为,保险为特殊商品,安邦此举违反了《保险法》。

  记者3日拨打安邦人寿客服热线,电话接通后即语音提示如下:“投保价值增长999分红年金保险,即可获得时尚苹果手机一部;投保黄金鼎3号分红型两全保险或黄金鼎2号分红型两全保险,即可获得一年免费车险;投保车损险、三者险,可获赠最高1800元加油卡。心动不如行动……”

  安邦人寿客服表示,促销是总公司行为,从7月22日开始,何时结束不清楚。礼品由安邦保险合作商提供,时尚苹果手机即iphone4,获赠前提是每年缴纳保费3万元,连续缴费10年。获赠车险前提是一次性缴纳保费100万元以上。

  多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保险销售中的返还行为,保险公司不会向投保客户赠送礼品,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做成业务,可能会自掏腰包为客户买一些小礼物,但向客户“返佣”也是明确禁止的。

  “现在保险行业竞争相当激烈,违规促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对其他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造成挤压。”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个险负责人说。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济南保险专业律师崔广清认为,安邦人寿此举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法》第115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专家告诉记者:“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每个保险产品的价格都是经过保险精算师严格厘定测算,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赠送礼品,其实就是变相降低费率,可能导致赔付金不足,造成理赔难。保险促销、价格战,归根结底损害的是投保客户利益,因此是不被允许的。”

  “7 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牵动了人们的心。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40人遇难,200余人受伤。然而,从之前50万元的赔偿到如今91.5万元的赔偿,此次重大公众事件的赔付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事故,也把并不为广大旅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带入公众视线,因其条款显失公平和保费去向不明而受到了诸多质疑:保费随着票价“水涨船高”,保额却是19年如一日的两万元;19年来,铁路部门从未公布过保费收入、理赔情况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此次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中折射出了铁路强制险形同虚设、商业保险覆盖率低下、投资型险种当道等问题。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根据1992年颁布的《条例》中第5条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其中第6条还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这个标准沿用至今。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7月30日上午,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昆明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交通意外险,其保费、保额及保障期限都较为灵活。如中国人寿的畅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保费在8-150元之间。安邦保险的出行无忧交通工具意外保险,则是一次购买,保障一年,保费为50元,保额根据交通工具不同为10-40万元不等。“我们公司目前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铁路交通方面可以做到一两天的保险期内以8元的保费获最高30万元的保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一李姓工作人员称。

  “现在的火车票价一般都是几百元乃至上千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2%的费率却多年不变,这一点是有违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的。随着通货膨胀等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有的赔偿标准已不能支持现在的情况,费率就应该作出相应调整。并且,铁道部采取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不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保监会等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管,资金去向尚不透明。”钱振伟表示,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强制险种,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也不属于保监会监管的范畴。

  据了解,全国铁路系统2010年客运收入为1344.91亿元,若以2%的保险费率计算,2010年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达26.9亿元。对此,钱振伟直言道:“若对遇难者按照去年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赔偿的话,铁道部门根本还不用动用往年积累起来的保费,仅仅是用去年一年的保费收入就可以轻松承受。”

  购买保险应回归保障本质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据了解,目前铁路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铁道部对伤亡旅客进行的赔偿;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对在其公司投保的旅客进行的赔偿。前者适用于所有搭乘火车的乘客,而后者仅适用于部分单独购买商业险的乘客。

  “7 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后,平安、太保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及时奔赴温州各大医院,逐一排查遇难客户。然而,从保险公司已公布的出险客户和理赔情况来看,投保的人员比例并不高,所购买的险种也多以投资型保险、短期意外险等为主。“这样的产品属性决定了投保人获赔的保额并不高,保障程度偏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官方公布的伤亡人数是近300人,但买了意外险的却只有几十个人,这在国外是完全不可想像的。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逐渐增强,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开始主动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产品,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购买了保险产品的人数比例还是太低。而一些保障功能较低的产品,理赔金与客户所付保费也没有多出多少,就是存单返还罢了。”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事故中,一名身故客户受益人给付赔款仅为3.4万元。原来,这位身故客户购买的是一款银保分红险,3年所交保费约3万元,而此次获得的赔款仅比其3年所交保费多出了几千元。

  对此,钱振伟介绍道:“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尤其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的银保产品,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热捧。目前,分红险已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第一大险种,截至今年上半年,占比已达91.6%。”

  钱振伟指出,在我国,公众投保意识淡薄的问题较为严重,也由于公众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如意外险等重保障的产品在市场上并不受欢迎。“更重要的原因是,大家没有正确看待保险的真正作用。”钱振伟说,保险是提供人身和财产保障的主力工具,理财只是它的附加功能而已,但现在更多的人已把保险当作了理财工具。

  钱振伟认为:“实际上,对于生活安稳的小康家庭来说,最不可控制的风险就是重疾与人身意外。‘保障为主,理财为辅’,这是保险销售与客户投保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最应该购买的险种是意外险和纯保障保险产品。”

  《条例》与《保险法》存在冲突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我认为,1992年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保护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的合法权益。”钱振伟说,目前,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已由强制保险转为了自愿投保,显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缺乏合理性。

  “比如,《条例》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险。而《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钱振伟认为,《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此外,昆明的付宏律师还认为,《条例》也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要支付不同保费的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19年来,既没有在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也没有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这些行为已构成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安邦车险一年多少钱

  那么,意外伤害保险如何才能给铁路旅客提供合理的保障呢?钱振伟建议,一方面,铁路部门可以借鉴航空、汽车客运在意外伤害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以航空业为例,仅通过航空意外险,在空难中身故的旅客就能获得50万元的赔偿。”另一方面,铁路部门也可以将现行的自保和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其中一部分向商业保险开放,让客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部分仍然保留车票内含有的强制保费,但要提高相应的保额标准。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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