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 如何索赔?
今夏全国各地持续出现高温异常天气,与人们不堪忍受酷暑的同时,高温的炙烤也让机动车纷纷“发火”,进入自燃事故的高发期。汽车自燃轻则受损,重则报废,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保险理赔无疑是挽回损失的有效途径,然而与此相关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其原因便是人们对机动车自燃损失保险理赔的主观和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
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损坏如何索赔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自燃险全称是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中的一项附加险。车主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方可购买自燃险。故自燃事故中,车主只有额外投保自燃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相关理赔。《机动车保险条款》对“自燃”作了定义:“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现在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或说明。自燃是车损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仅仅投保车损险无法获得自燃损失的理赔。
如果自燃造成第三人车辆的损坏,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赔偿:一是通过自燃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付,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也包括机动车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受到的侵害;二是自燃车辆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则第三人车辆的损失可在火灾原因认定并排除了相关除外责任后,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在认定相关法律事实后,出具判决或调解书确认其理赔责任进行赔付。
司法实践注重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在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相关险种和免责情形的说明义务,决定了发生相关事故时投保人能否获得相应的理赔。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都十分重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实践中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作出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事实认定遵从严格主义,并且相应的证明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仅仅从险种的文义理解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字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免责与否还要看法院对其说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认定。
扬州70%车辆未保自燃险
投保自燃险,对于车主来说,是降低汽车自燃造成损失的最好方法。例如一辆十多万元的汽车,每年自燃险的费用在数百元之内。
“扬州70%的汽车没有购买自燃险。”市区某财险公司理赔负责人王先生介绍,许多车主在新购车时,购买了包含自燃险在内的“全险”,对老车却不投自燃险。事实上正好相反,老车由于线路老化、发动机散热不佳等,存在着很大的自燃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自燃也有责任免除,包括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