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 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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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6 2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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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投保绝对数量的增大,机动车保险占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大,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机动车发生赔偿事故增多,加之多种因素的影响及保险赔偿和保险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险企业出现亏损,保险人为防止亏损,规避高额的索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因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也增多,特别是2003年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口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二、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3年2月21日
春节小长假结束 车险理赔量并未猛增
今年春节实行高速免费,部分高速路段拥堵让不少开车回长沙的市民心有余悸。车多了,是不是意味着出险率增加?记者从省内保险公司了解到,节后车险理赔未现高峰。
“跟我们预想的不一样,节前以为受拥堵和天气影响,保险报案数会剧增。”阳光产险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些意外。以该公司为例,2月9日(除夕)至15日(大年初六),该公司全省发案量车险1367件,其中长沙出险量为381件。“和平常相比,并没有明显增加。”阳光产险湖南省分公司理赔部朱元生表示,春节出险量还不及今年1月4日降雪天时的大,“可能车主的防范...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26日
介绍一下“新车新司机”如何买车险 我们先介绍一下“新车新司机”如何买车险:
一般而言,新手上路,驾驶经验少,难免磕磕碰碰,因此车险相对应买得全面一点。首先,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这3个基本险必须购买,以及交强险、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其次,新车可考虑购买划痕险、盗抢险(无自有停车位者)等附加险。
需注意的是,商业三者险一般会被4S店推荐“超保”。商业三者险只有在交强险赔付不够时才起作用的。目前,交强险的最大赔付额为11.2万元,而商业三者险的档次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和100万以上8档。一般...
查看全文>> 5、争议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5日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服务更是重头戏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服务更是重头戏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了,购买车险,除了要经济“补贴”,更要一分钱一分服务。车险选对了,还得看是在哪家公司购买的保险。车险服务直接关系着车主的经济“态度”,即使选对了险种,但保险公司服务差,对赔偿一拖再拖,您能接受吗?因此,除了选择车险种类套餐搭配外,服务更是重头戏。既然保费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理赔服务的好坏,就成为车主选择投保的关键。...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