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一般有两种模式

 所属分类:  2013-9-17 20:54:59    加入收藏
   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支配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赔偿的保障,因此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
       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日本等百余个国家或地区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这一方面是为了车辆驾驶员在遇到各种交通事故后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避免机动车一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影响自身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改进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第三者不会受到驾驶人员经济支付能力的影响,能够及时地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及时的医疗救治。在强制贵任保险制度下,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两个方面。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国家强制要求其投保。从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立法看,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绝对强制保险。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和关国部分州实行绝对强制保险。二是相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美国大部分州和加拿大的主要省份,实行相对强制保险。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国家强制要求其承保。投保人在投保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实行强制承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推行强制保险制度,避免因保险公司的推诱导致立法目的落空,从而有效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当然,为了保证强制保险的经营效果,国家应当对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资格加以一定的限制。
    四、救助基金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均设立了相应的国家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最后的救济。
    韩国设立了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事业,属于政府的交通事故保障事业;德国设立了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金;日本设立了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从管理体制上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设立、基金的来源、基金的用途等。
     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政府设立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者,得在相当于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特别补偿14金请求补偿:肇事汽车无法查究者;(2)肇事汽车非被保险汽车者。根据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荃金管理办法》,特别补偿基金为财团法人。其职责主要是:受理关
      补偿请求、调查、审核及给付发放业务,或处理有关之求偿、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应由具适当专长之人员处理;必要时,并得委托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业或其他适当之机构代为处理。

2013年7月2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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