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特定情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8 14:48:01    加入收藏
 201X年X月X日晚上,杨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桂RTXXX回家。该出租车到达郁江大桥附近与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而停车。杨某随即下车,这时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了杨某等三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两名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201X年X月X日,杨某将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公交公司、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出租车桂RTXXX的保险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杨某系出租车桂RTXXX的车内乘客,根据相关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交强险所描述的受害人,所以不应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X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乘客是刚从出租车桂RTXXX下来被公交车碰伤,在发生三车碰撞前已经走出车外。因此原告杨某对于出租车桂RTXXX不属于本车人员,是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所指的“本车人员”应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只是相对空间概念,在某些情形下,完全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相互发生转换。

  因此,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二者的身份: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而非以事故发生的结果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人员,也不包括在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员;同样,受害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本案中,杨某本来是出租车桂RTXXX车内乘客,但是发生三车碰撞时,杨某已经从出租车桂RTXXX下车,因此他应当属于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

  几种特殊情形下交强险受害人的身份转化问题解析

  1.车下投保人被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撞死等身份转化问题

  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损害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时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

  2.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等身份转化问题

  应当将上述人员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3.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等身份转化问题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4.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等身份转化问题

  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范,故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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