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X日晚上,杨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桂RTXXX回家。该出租车到达郁江大桥附近与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而停车。杨某随即下车,这时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了杨某等三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两名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201X年X月X日,杨某将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公交公司、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出租车桂RTXXX的保险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杨某系出租车桂RTXXX的车内乘客,根据相关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交强险所描述的受害人,所以不应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X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乘客是刚从出租车桂RTXXX下来被公交车碰伤,在发生三车碰撞前已经走出车外。因此原告杨某对于出租车桂RTXXX不属于本车人员,是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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