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都包括什么

1、赵某受伤医药费、牙齿修补费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共计10571.3元(壹万零伍佰柒拾壹元叁角)。
2、王某医药费、车辆修理费计1544元由赵某承担。
3、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缠,一次性了结。后扣除赵某应赔偿给王某的损失部分,原告王某已经给付赵某赔偿款人民币9027.3元。另查明,原告王某驾驶的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某,该车系由李某某出借于原告王某驾驶,原告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型,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被李某某投保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事故发生在保期内。 后原告凭相关手续去被告处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交强险费用9027.3元。
车辆出借行为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很普遍,借用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也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当借用人驾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时,只要车辆无瑕疵、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由此产生的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公安部门在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时,还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普遍都认定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属此例,即经公安部门调解,由王某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李某某未承担赔偿责任。
但随着而来的问题是,借用人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拒绝理赔,主要理由即为借用人非交强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其无权主张理赔交强险款项。本案中,原告王某将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王某不是被告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不属适格原告,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
对于借用人主体在本案中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与此相对应,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交强险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也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直接侵权人等赔偿义务主体主张赔偿的权利。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绝大多数车辆在参保了交强险的同时也都投保了商业险种。但是,一些车主在车辆遇到事故之后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方法如何获得理赔,不清楚保险公司该对哪些项目进行赔付,甚至不清楚索赔的流程。这导致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非常被动。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轻微事故范畴,可以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自行拆解,并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进行理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或者损失数额比较大,驾驶员就应该保留好第一现场,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一般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再报险,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赔偿。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驾驶员应当提供保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以及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之后,工作人员就可以勘查事故现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