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属分类:  2013-6-19 19:22:04    加入收藏

保监发〔200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配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的调整,切实让广大投保人享受到交强险限额、费率调整的成效,保证商业三责险新费率的顺利施行,促进车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与交强险限额、费率调整的衔接工作,维护好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实现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的平稳过渡。

二、本次商业车险的调整仅限于商业三责险费率的调整,商业三责险的条款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维持不变。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相关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好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本次商业三责险调整的原则、范围、和具体方案,熟练掌握衔接工作的各个流程。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三责险行业费率调整方案,及时完成本公司商业三责险费率的调整。各财产保险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实施调整后的商业三责险费率,原商业三责险费率同时废止。

鉴于时间原因,本次商业三责险费率的调整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行完成,不再向保监会报批。调整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调整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新商业三责险费率实施后,对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自2008年2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衔接。对投保人提出退保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退保。

六、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各保监局应依法从速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

七、各单位要做好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防范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为车险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2013年6月22日

外资中资财险公司 面临零距离肉搏战
     此次将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前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为:“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次修改将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中资保险公司扩展为所有保险公司。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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