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免赔”也有限制范围 超出范围则可不理赔
邹某以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粤RVGXXX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2012年10月28日2时许,案外人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搭载潘某沿附城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辆碰撞路基后失控碰撞邱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邱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后确定保险车辆已报废,损失价值47650元,定损费2344元。原告主张该费用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是在被盗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刘某不是合法的驾驶人,因此主张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经审查,被保险车辆被案外人刘某开走后,邹某曾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辆盗抢险理赔,并向派出所报案称车辆被抢。2012年10月30日,邹某接受被告保险公司询问,称2012年10月13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保险车辆被刘某抢走。2013年1月6日,邹某再次接受保险公司询问,仍称其未曾允许刘某开走被保险车辆;并陈述曾与刘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就车辆损失赔偿邹某55000元,但截至2013年1月6日仅收到20000元。由于没有发现邹某被抢劫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对约定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驾驶涉案保险车辆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刘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邹某主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范畴内赔偿车损费及定损费49994元的主张。
违章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的行为。一般来说交通违章罚款主要有2种。一是现场违章开单。二是电子违章记录。现场违章开单通常是由交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当然也有是城管执法人员开罚的,因为车辆要是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场地,属于违法城市管理条例,也属于城管部门管辖。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不计免赔”也有限制范围 超出范围则可不理赔
“免赔率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陪规定,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如果车主违规,不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而且还会加扣免赔率,车主就会得不偿失。
据介绍,有的车主会在事故后要求修理厂维修非事故造成的损坏,并通过保险手续进行理赔。如果这种行为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导致下一年的费率的增加。所以在理赔问题上切不可自作聪明。